學校作業, 檔案集, 法律系的東東NTPU LAW 112-1刑法總則期末考擬答按306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人基於侵入故意,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犯侵入住宅罪。本條文所稱之無故,係指行為人該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者而言。本案,甲被流浪狗追咬,受屋主乙之同意而進入乙之住宅內躲藏,甲雖具有進入乙住宅之認知與意欲,惟其該行為並不具備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之「未得被害人之同意」,即甲之該行為具備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自不該當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NaAli2024 年 1 月 25 日
學校作業, 檔案集, 法律系的東東NTPU LAW 112-1刑法總則期中考擬答所謂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係指於發動刑法之前,須先行過濾掉刑法本就不關心之行為,蓋刑法具有謙抑性──即最後手段性,並非任何行為皆須動用刑法進行審查。NaAli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