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北大法轉學考刑總第三題擬答

甲男乙女好刺激性遊戲,乙將甲大字型綁在床上,並在其身上狂滴蠟燭;最後,甲竟然同意乙割除其陰莖。問:本案如何論處?(本題25分)

甲男乙女好刺激性遊戲,乙將甲大字型綁在床上,並在其身上狂滴蠟燭;最後,甲竟然同意乙割除其陰莖。

問:本案如何論處?(本題25分)


乙對甲滴蠟燭之行為因得被害人承諾因而不具違法性;乙得甲承諾將其陰莖割除之行為因甲對其陰莖無處分權而為無效之承諾,乙仍犯加工重傷罪,但得依甲之無效承諾為減輕構成要件要素。下詳言之:

(一)乙對甲滴蠟燭之行為

1.依通說,就輕傷害範圍內之身體法益,法益持有人享有處分權,行為人在事先得其承諾之情形下,以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侵害其輕傷害範圍內之身體法益,就該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因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成立,而不具違法性。

2.本案,乙對甲身上滴蠟燭,係因兩人在遊玩刺激性遊戲,乙基於傷害故意對甲滴蠟燭之行為雖實現傷害構成要件,但其行為係因得身體法益所有人甲同意而為之,該傷害亦係屬輕傷害範圍內,乙因而得依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其違法性。

3.乙不犯罪。

(二)乙割除甲之陰莖之行為

1.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及282條之規定,行為人基於法律不承認其處分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效力之被害人無效承諾而殺之或使之重傷,其行為仍屬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或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行為人仍犯加工自殺罪或加工重傷罪,被害人之無效承諾僅屬減輕構成要件要素。

2.本案,乙基於重傷故意,而切除甲之陰莖,構成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行為,而實現加工重傷構成要件,該行為雖係經法益受侵害人甲之承諾而為之,但依282條之規定可知甲對其致重傷之身體法益並無處分權,其承諾因而為無效之承諾,乙不得以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其加工重傷構成要件仍具有不法性。

3.乙犯282條第1項後段之加工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