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北大法轉學考刑總第二題擬答

依其計畫,甲磨一上午刀,下午持該刀將乙制服而洗劫其身上財物。次日,甲又無故在街上辱罵路人丙男和丁女「一對狗男女」。問:本案如何論處?(本題25分)

依其計畫,甲磨一上午刀,下午持該刀將乙制服而洗劫其身上財物。次日,甲又無故在街上辱罵路人丙男和丁女「一對狗男女」。

問:本案如何論處?(本題25分)


甲基於強盜故意,磨刀犯預備強盜罪,持刀制服乙並洗劫其財物犯加重強盜既遂罪,兩者僅論以加重強盜罪;甲在路上辱罵丙丁犯公然侮辱罪。上述二罪數罪併罰之。
(一)甲磨一上午刀之部分
1.依刑法第328條第5項之規定,強盜之預備犯亦具有可罰性而為犯預備強盜罪。
2.本案,甲基於強盜故意,而依其計畫於上午磨刀,已達強盜構成要件之預備階段。
3.故甲犯預備強盜罪。
(二)甲持刀並壓制洗劫乙之財物之部分
1.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規定,持兇器實現328條第1項強盜罪構成要件者,因具備321條第1項各款之客觀事實,而犯加重強盜罪。
2.本案,甲基於強盜故意,持兇器將乙壓制並洗劫其身上財物,實現328條第1項、321條第1項構成要件,而實現加重強盜之構成要件。
3.甲犯加重強盜罪。
(三)甲辱罵路人丙丁之部分
1.依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基於侮辱之故意,而於公然之處所侮辱他人者,犯公然侮辱罪。
2,本案,甲其侮辱之故意,而於街上辱罵丙和丁「一對狗男女」,符合公然與侮辱之要件,實現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該當。
3.故甲犯公然侮辱罪。
(四)甲之處罰
甲犯預備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兩者因依甲之計畫具有密不可分之關聯而使磨刀之行為成為不罰之前行為,僅論以加重強盜罪。甲所犯之加重強盜罪與公然侮辱罪因不具有任何主觀上或客觀上之關聯性,而依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之。